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7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