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五辰
劉惟臣 劉憶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以上訴人占用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117×20,000=2,340,000),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