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呂榮宗 被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林志洋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科達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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