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柏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