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被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蔡得謙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