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隆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8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