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536號駁回其訴訟救助確定,原告自應依本院前補費裁定遵期補繳裁判費。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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