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債權人 林書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明宏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曾以債權人名義向銀行申請信貸,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30,000元(聲請狀誤載為83,000元),貸款期間7年,分84期按月清償11,927元。債務人雖承諾會按月還款,但於清償其中7期後,自民國110年1月10日即未再依約還款。為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立即還清剩餘貸款金額943,868元等語。債權人就其前開所述事實,僅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LINE並非實名制軟體,且對話人名稱可自由更改,尚難釋明其上之對話為債務人所發;而LINE雙方之對話內容均可於傳送後予以刪除,故僅憑嗣後提出之對話內容截圖,亦難以明瞭雙方對話時之真意,則僅憑上開證據,仍難使承辦司法事務官就債權人所述事實產生其大概存在之薄弱心證。經本院以民國110年10月19日南院 武非德 110司促第24499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就「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Line並非採實名制,且可由使用人自由更改受話人名稱,故僅憑債權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仍無法確定對話對象為何人,無法據以推論出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二、請提出狀附Line對話紀錄外之相關證據,釋明雙方已有約定清償期且清償期業已屆至,或提出相關證據(如存證信函及回執…)釋明債權人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該通知已於110年10月21日由債權人送達處所之大樓管理員代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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