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小字第42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原告與被告 周文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由本院112年度宜司小調字第396號改分),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周文典」,據本院職權查得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已於111年10月8日死亡。查原告以已死亡之「周文典」為被告,於法不合,應由原告補正周文典之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始為合法。茲命原告提出「周文典」之除戶謄本及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資料(如繼承人亦已死亡應遞予查詢該等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完整記事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更正以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已更正之起訴狀及按更正後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於本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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