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0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邱品皓

被告 武滇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五日起,㈡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五日起,㈢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五日起,㈣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前以零卡分期方式,向與原告特約轉讓債權之寰邦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價款及利息未付,原告乃訴請判命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零卡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事項、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為證,被告未到場或提書狀爭執,依調查結果,可信真實。則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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