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天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一○六年度審交易字第四四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天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46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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