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11號

原告 李建興 (即 李衍田 之繼承人)

李游淑美 (即李衍田之繼承人)

李建霖 (即李衍田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即李衍田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