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11號
原告 李建興 (即 李衍田 之繼承人)
李游淑美 (即李衍田之繼承人)
李建霖 (即李衍田之繼承人)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即李衍田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