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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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告 陳文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案款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陳鑒 (民前00年00月00日生、民國40年4月8日亡)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提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號分割共有物民事判決所載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則應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三、原告應提出本件兩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則應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四、前三項查得戶籍謄本如為同一人,僅提供一份已足。原告應依前三項查得資料,具狀說明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號分割共有物民事判決所載全體被告與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不同之原因,並計算兩造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應依其應繼分比例乘以本件拍賣款新臺幣3,808,565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