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75號聲請人 林彩慧 代理人 許嘉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8│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09│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10│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1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400│├──┼────────────┼───────┼──┼──┼──┤│001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零股│1│468│├──┼────────────┼───────┼──┼──┼──┤│001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仟股│1│1000│├──┼────────────┼───────┼──┼──┼──┤│001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仟股│1│1000│├──┼────────────┼───────┼──┼──┼──┤│001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仟股│1│1000│├──┼────────────┼───────┼──┼──┼──┤│001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零股│1│6│├──┼────────────┼───────┼──┼──┼──┤│001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零股│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