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林瑞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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