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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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全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全聲字第69號聲請人 葉盧美燕 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相對人 李念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始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規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而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1175號准許在案,嗣債權人已於100年8月19日就上開本案請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00年度司補字第1542)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