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7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詠澄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坤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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