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聲請人 林黃 照子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盛財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附表有誤,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須繕寫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經本院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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