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大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明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龔平
一、債務人姜大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債務人明媗有限公司已為給付者,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二、債務人明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若債務人姜大雄已為給付超過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者,於給付超過部分之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