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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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債權人鄉城華廈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路○○○巷○○○○號5
樓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住同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秀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請提出相符之印文。㈡請提出聲請人之登記證明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