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徐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壹仟伍佰元計算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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