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01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36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7月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7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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