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49號聲請人 陳縈成 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相對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相對人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欣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相對人 陳宥臻 即天鈺企業社
倉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亦非顯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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