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藍欣瑜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及釋明本票有無提示,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