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6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家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共有部分港口段789建號、790建號應分別列明其正確面積及權利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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