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務人 莊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莊景明於民國100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3
00,000元,期限20年,約定分240期,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除繳納至101年11月07日
之本息外,即未再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1,246,251元及按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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