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39號原告 康雯惠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代表人先由林炎成變更為 熊萬銀 ,後又變更為王銘德,此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8年8月28日南市交人字第1081008726號函及臺南市政府府人力字第1080979427號任命狀附卷可稽,並據被告具狀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
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年12月20日17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巷口附近,因有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組(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上開違規行為,遂於108年3月2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於107年12月20日17時5分駕駛系爭車輛沿
開元路外側車道東向直行時,因外側車道機車多且慢速前行,為行車安全,原告欲變換車道行駛於專供汽車行駛之內側車道,當時原告見左前方專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上,有一機車行駛於雙黃線邊,原告認為該機車應係要在前方路口左轉,才會行駛於禁行機車道上,因此原告先打方向燈,再逐步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原告並無任意變換車道去接近行駛於雙黃線之檢舉人車輛,亦無要檢舉人之機車讓道的意思。
㈡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汽車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⒊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乙證3,光碟名稱:108年
度交字第39號康雯惠SK0000000,影片名稱:Z00000000000.mp4)⑴影片時間2018/12/2017:05:34~2018/12/2017:05:
42系爭違規路段雙向各劃分為一內側禁行機慢車道及外側車道,檢舉人騎乘機車行駛於內側禁行機慢車道上。
⑵影片時間2018/12/2017:05:43~2018/12/2017:05:
46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右下角,跨越內側禁行機慢車及外側車道,向左往檢舉人機車逼近,隨即切入檢舉機車前方。
⑶影片時間2018/12/2017:05:47~17:05:48檢舉人鳴按機車喇叭,並舉起右手揮打系爭車輛左後照鏡。
⑷影片時間2018/12/2017:05:48~2018/12/2017:05:
55畫面中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見檢舉人揮打系爭車輛左後照鏡,雙方隨即發生激烈口角(以下為原告與檢舉人間之對話)。
原告:幹什麼(臺語)?檢舉人:妳趕什麼(臺語)?原告:……你開在中間欸(臺語)!你趕煞小(臺語)檢舉人:你不會開(車)嗎?原告:你趕煞小(臺語)(於兩造口角爭執期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繼續逼近檢舉人所騎乘之機車,往內側禁行機慢車道中央駛去,檢舉人則因原告逼近其車輛,而向左偏向雙黃實線而極為逼近對向車道。)⑸影片時間2018/12/2017:05:56~2018/12/2017:06:
09兩造結束爭吵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超越檢舉人機車,行駛於內側禁行機慢車之快車道上。
⒋上開影片有舉發單位108年3月7日南市警五交字第108010
20002號函檢附之錄影採證光碟(乙證3)1片在卷可稽,依上開錄影畫面內容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光碟畫面時間17時5分43秒起至同時分48秒間,同時跨越內側禁行機慢車及外側車道,並自外側車道向左強行變換至內側禁行機慢車之快車道,在檢舉機車騎士可輕易向右揮手拍打系爭車輛左後照鏡之距離下,繼續於畫面時間17時5分48秒起至同時分56秒間迫近檢舉人機車,並與檢舉人發生嚴重口角。原告上開駕駛系爭車輛不顧安全距離不足,在長達14秒之時間內持續緊貼檢舉人機車之行為,不但使檢舉人機車無法正常行駛及注意前方或四周路況,甚至迫使檢舉人機車不得不向左偏向雙黃實線而極為逼近對向車道,該等情形極有可能導致檢舉人機車與對向來車道同時駛來之其他大客車或小客車發生碰撞;再者,原告與檢舉人發生口角爭執時,並向檢舉人機車行駛內側禁行機慢車道中間一事表示不滿,顯見原告係因檢舉人機車占用內側禁行機慢車之快車道行駛,始以上開方式迫使檢舉人機車讓道。原告上開行為,顯具逼車之故意,已構成首揭規定之處罰要件至明。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
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㈠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確實有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
⒉經本院檢視卷內錄影採證光碟之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乙證3
,本院卷第59頁至第63頁),原告車輛原約與檢舉人車輛並行,於畫面時間2018/12/2017:05:46時,原告車身大幅度超越檢舉人車輛,並在下一秒明顯向左切入檢舉人之行進路線內,使其車身緊貼於被檢舉人車輛之右側,因而使檢舉人可輕易向右揮手拍打原告車輛之左後照鏡,原告上述行為業已構成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無疑。
⒊至原告稱其係為行車安全,欲從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
並無迫近檢舉人並使檢舉人改道之意思云云,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縱使原告欲變換至內側車道,為了避免因距離不足使他車無法反應而造成碰撞事故,仍應於超越前車後,駛至與被超越車輛有足夠之安全距離時始得駛入,惟觀卷內之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乙證3,本院卷第60頁),原告於開始駛入檢舉人車輛所在之車道時,檢舉人與檢舉人前方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車輛間之距離,顯不足以容納原告之車輛,足見原告未保持安全距離即逕自變換車道,導致其駛入時未能完全超越檢舉人車輛,而不得不與檢舉人車輛保持並行之緊貼狀態,因而使檢舉人車輛車身發生歪斜(乙證3,錄影採證光碟,影像畫面時間2018/12/2017:05:46)、不得不行駛於內側車道與對向車道間之雙黃線附近(影像畫面時間2018/12/2017:05:52~2018/12/2017:05:55),此舉顯足生檢舉人車輛與原告、對向駛來之車輛發生碰撞之危險,原告自不得據此主張免責。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㈠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弘能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94條│(第1項)││安全規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第24條│(第1項)││管理處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條例││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第4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附表: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頁碼│├────┼──────────────┼────┼────┤│甲證1│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本院卷│第21頁│││林監理站108年3月7日 嘉監雲 │││││站字第0000000000A號函(回覆│││││原告陳述案)│││├────┼──────────────┼────┼────┤│甲證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本院卷│第23頁│││年3月7日南市警五交字第1080│││││102002號函(回覆原告交通違規│││││申訴案)│││├────┼──────────────┼────┼────┤│甲證3│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年3月29│本院卷│第25頁│││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甲證4│光碟一片(光碟名稱:康雯惠MP│本院卷│第26頁│││4視訊檔)│││├────┼──────────────┼────┼────┤│乙證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月9│本院卷│第51頁、│││日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第52頁│││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乙證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年3月29│本院卷│第53頁、│││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第54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乙證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本院卷│第55頁至│││年3月7日南市警五交字第1080││第68│││102002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光碟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乙證4-1│原告108年2月23日違反道路交│本院卷│第69頁│││通管理事件陳述單│││├────┼──────────────┼────┼────┤│乙證4-2│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本院卷│第71頁│││林監理站108年3月7日嘉監雲│││││站字第0000000000A號函(回覆│││││原告108年2月23日陳述案)│││├────┼──────────────┼────┼────┤│乙證5│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年5月3│本院卷│第73頁│││日南市交裁字第1080531561號函│││││(更正罰鍰金額為新臺幣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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