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錦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或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應確認其組織型態究係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汪亭佑 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