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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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兼代表人 詹鈞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消防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000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
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