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 周沂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