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文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2458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24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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