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陳春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宏振 、江宏振之父、江宏振之母、 何紹嘉 、何紹嘉之父、何紹嘉之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江宏振之父、江宏振之母、何紹嘉之父、何紹嘉之母之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