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孫錦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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