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劍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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