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債權人 陶毓烽 債務人林 王照蕙 即王照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2,000,000元│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2│2,000,000元│自民國105年10月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3│1,100,000元│自民國105年11月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