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陳佩慈陳虹里陳秋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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