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許庭瑜 (住居所均詳卷)被告 黃子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附民字第36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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