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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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磒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串珠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磒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智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確定,復因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與前案屬同一案件,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362號偵查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串珠鑰匙圈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民國99年7月26日、同年10月19日鑑定證明書、委任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附卷可按,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