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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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