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度 婚 字第 164 號裁定(95.03.03)[撤回]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4 年度 婚 字第 164 號裁定(95.04.1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