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柏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柏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柏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趙柏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並於同年12月8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9年8月之範圍。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附表:受刑人趙柏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日108年7月31日108年3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94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9年6月29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94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8日109年7月28日109年12月8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16號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4日108年7月31日108年1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底之某日108年5月25日108年6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初之某日107年8月之某日107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7、64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8、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6號②編號3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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