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50號聲請人 姜芙諼 聲請人 余丞閔 聲請人 姜采薰 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佩儀 共同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複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余皓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9年度家親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