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喬安 (原名 謝寶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源發 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