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簡紳賢 (原名: 簡富淋 )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簡紳賢(原名:簡富淋)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5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