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告 陳素蘭
楊仁 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 楊仁鑫 」應更正為「被告 楊仁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