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聲請人 李乾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文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346367、346368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廖文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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