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紹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紹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紹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經於104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水源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