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8號債權人 曾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守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守誠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11年
10月11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10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請求金額4,548,000元利息起算日自「110年5月28日」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釋明4,300,000元部分自110年5月28日請求利息之依據,另租金248,000元部分應自111年4月未繳納後始能起算利息。)。㈣提出全新材料共值4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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