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1號債權人德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彤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陳彤紹為德墩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㈡確認陳彤紹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 胡宗邦 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對債務人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㈤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1樓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