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玉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08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12,390元﹝參證物2﹞,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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