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陳紫惠
陳伯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豪祐 律師
嚴庚辰 律師附民被告 呂家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33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